為什麼要禁止圍湖墾田

在平原地區湖泊分兩種,一種是與江河相通,俗稱外湖;一種是低窪地區容納周邊高地的雨水形成的湖泊,俗稱內湖,它不與江河相通,只積蓄澇水。在自然情況下,無論外湖或內湖,春季遊面就小一些,夏季湖面就大些;豐水年湖面則大,枯水年湖面則小。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一般可以有計劃的少量開發利用湖泊周邊淤積地帶。 但目前我國平原地區的湖泊,已經圍墾過度,它的調節滯蓄洪水和容納澇水作用大大減少,井因而造成洪澇災害,因此必須禁止圍墾。以洞庭湖為例:它是一個通江湖泊,1825年水面面積約6000平方公里,最大容積約400億立米,隨 著人口的增加,陸續圍墾成田,到1949年湖面縮小為4350平方公里,容積減為293億立米,到目前湖面僅剩下2691平方公里,容積減為174億立米。由於湖泊對洪水調蓄能力降低,每年防汛非常緊張,有的年份還潰圍淹地。1949-1983年35年中每年平均潰圍淹地27萬畝。近年來圍墾內湖也已過多,如湖南省境內圍垸, 60年代內湖面積尚有304萬畝,為當時圍垸面積的21.4%,而現在內湖面積僅剩下100萬畝。占現有圍垸面積的6.07%,因而內澇嚴重,1949 一1983年35年平均內澇成災66萬畝。可見無論從防洪和 排澇來講,圍湖墾田都己過度,今後都必須嚴加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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