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南、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五個經濟特區的企業申請進出口經

對海南、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五個經濟特區的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試點規定有哪些?

(一)對經濟特區內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試行自動登記制。即:經濟特區內的生產企業,在向當地外經貿部門申請登記並經核准後,即具有出口自產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經營權,可按規定到海關、商檢、外匯、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經濟特區內除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試行由外經貿部總量控制,經濟特區自行審批的辦法。即:在外經貿部重新核定各經濟特區現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數量的基礎上,按照外貿企業總數和一般貿易出口創匯規模掛鉤的原則,各經濟特區一般貿易出口創匯總額每增加1億美元或一般貿易年出口創匯增長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貿企業。各經濟特區外經貿部門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必要條件和標準,自行審批在經濟特區內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並報外經貿部備案。
參考法規: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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