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需要注意時效

瞭解有關旅遊投訴時效的規定,有助於投訴者及時的提起投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國家旅遊局1991年頒佈實施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規定了以下幾種時效:

一、投訴時效:向旅遊投訴機關請求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時效期間。

二、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
2006中國國際旅交會 張藝謀印象主題之旅 冬季出遊現在進行時 循著魯迅故居去旅行 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應訴答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四、送達時效: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形式在15日內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

五、申請覆議時效: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60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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