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的命名應遵循的原則?

1、有利於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2、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



3、使用規範的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



4、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



5、人民政府不駐在同一城鎮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其專名不應相同。



一個縣(市、區)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一個鄉、鎮內自然村名稱,一個城鎮內的街、巷、居民區名稱,不應重名;



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應重名;



一個盛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較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應重名;



上述不應重名範圍內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6、不以著名的山脈、河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域專名;自然地理實體的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亦不以其名稱作本行政區域專名。



7、縣、市、市轄區不以本轄區內人民政府非駐地村鎮專名命名。



8、鄉、鎮、街道辦事處一般應以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居民點和街道辦事處所在街巷名命名。



9、新建和改建的城鎮街巷、居民區應按照層次化、序列化、規範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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