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遇害,賓館有無責任?

一住旅店客人,在住店其間發生突然死亡,旅店應該付什麼責任?從到道義上需要支付多少錢?
正常死亡賓館沒有責任
非正常死亡,賓館是有責任的..具體多少視情況定
有 一、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看賓館的責任承擔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您與賓館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係之存在勿庸置疑。
二、從合同法角度看賓館的責任承擔問題

  賓館作為服務性行業,以向旅客提供與收費相應的住宿環境和服務,來獲取旅客付出的報酬。賓館與旅客之間的關係符合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是合同關係,應當適用合同法律來調整。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施行以前,當時的法律對此類合同糾紛缺乏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一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本案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

  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任何旅客入住賓館時,都不會希望自己的人身、財產在入住期間受到侵害;任何賓館在接待旅客時,也不願意出現旅客的人身、財產被侵害事件,以至影響自己賓館的客流量。因此,根據住宿合同的性質、目的和行業習慣,避免旅客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就成為此類合同的附隨義務。按照收費標準的不同,各個賓館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但必須是切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認真履行最謹慎之注意義務,在自己的能力所及範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旅客不受非法侵害。住宿合同一經成立,無論賓館是否向旅客出具口頭的或者書面的安全保證或承諾,合同的附隨義務都隨之產生並客觀存在。

  自您登記入住賓館起,您就與賓館形成了住宿、服務為內容的合同關係。在此合同中,賓館除應履行向您提供與其三星級收費標準相適應的房間設施及服務外,還應履行保護您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

  為了適應市場化的要求,賓館不需要也不可能對進入賓館大堂等公共活動區的所有人員進行盤查、登記。但是為了住宿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賓館必須、也有條件對所有進入住宿區的不熟識的人給予充分注意,在不乏熱情的接待、詢問中瞭解此類人員的動向,以及時發現並遏止其中一些人的犯罪企圖,保護旅客的安全。而該賓館並沒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此項工作,以至罪犯出入所在的住宿區時,均沒有遇到過賓館工作人員,更談不上受到注意與詢問,因而才能順利地進入客房作案,作案後又從容逃脫,賓館不在旅客住宿區配備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是其工作中的一大失誤,這一失誤已將旅客置於極不安全的境地,這也是犯罪人將賓館選作犯罪地點的根本原因。也說明賓館沒有全面、認真地履行合同義務,其當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xiex 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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