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文物?

文物,舊為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

  現在人們多把古代遺留的東西稱為文物,但對於究竟什麼是文物,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輯的《現代漢語詞典》中,稱文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辭海》中對文物的解釋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一般包括: (1)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2)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群、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3)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5)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對保護文物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同時還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到國家的保護。”

  在《文物保護法》上述規定中,十分明確地指出了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我們認為,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內容。

  由此,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第一,文物一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三個方面的價值。具體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個方面的價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價值,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文物。

  第二,文物應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實物。不具備這一點,也不宜作為文物保護。

  第三,國家保護的文物具有廣泛性,應是反映歷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實物。各個方面的文物之間具有廣泛和密切的聯繫。只有全面保護各個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價值不受損害。

  至此,我們可以對什麼是文物作出回答。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也可以說,它是歷史上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重要的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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