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給水水源的水質要求有哪些?

答:(1)不得含有毒物質。(2)各項指標應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200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注意:這個只是一個審批稿或者報批稿,現在有效的版本依然是GB 5749-85,不過大家都在參考以上的標準。

附件: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GB 5749-85 1985-08-05批准 1985-08-06實施
  1 總則
  1.1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標準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標準適用於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2 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
  2.1 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量。
專案 標準
感官性
狀和一
般化學
指標
  色 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渾濁度 不超過3度,特殊情況不超過5度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總硬度
(以碳酸鈣計) 450 mg/L
鐵 0.3 mg/L
錳 0.1 mg/L
銅 1.0 mg/L
鋅 1.0 mg/L
揮發酚類
(以苯酚計) 0.002 mg/L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0.3 mg/L
硫酸鹽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總固體 1000 mg/L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鎘 0.01 mg/L
鉻(六價) 0.05 mg/L
鉛 0.05 mg/L
銀 0.05 mg/L
硝酸鹽(以氮計)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並(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100 個/mL
總大腸菌群 3 個/L
游離餘氯 在與水接觸30min後應不低於0.3mg/L。
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符合上述要求外,
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放射性指標 總α放射性 0.1 Bq/L
總β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淨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淨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淨水劑均需經過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並報衛生部備案。
  2.4 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
  2.5 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淨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品質。
  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於一次。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2.7 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經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選擇
  3.1 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3.2 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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