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為世界自然遺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評為世界自然遺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具有超乎尋常的自然現象或非同尋常的自然美和美學價值;
2、是反映地球演化歷史主要階段的傑出範例,包括生命的記錄,重要的、正在進行的地貌演化地質作用,重要的地貌形態或自然地理特徵;
3、是反映陸地、淡水、海岸、海洋生態系統和動植物群落正在進行的重要的生態和生物演化過程的傑出範例;
4、包含就地保護生物多樣性最重要和顯著的自然棲息地,包括從科學和保護的角度看,包含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瀕危物種的棲息地。
只要完全滿足這四條標準中的一條,就可列為世界自然遺產。
與此同時,世界自然遺產還必須同時滿足三個完整性條件:
(1)包含展示突出普遍價值的所有必要要素;
(2)有足夠大的面積,能夠完整展現提名地重要意義的特徵和過程;
(3)較少受到人類發展活動的影響。
2000年,在澳大利亞凱恩斯舉行的第24屆世界遺產大會作出決議,每個國家一年只能申報一項世界遺產。遺產申報的競爭加劇,標準提高,難度增大。
2004年,在中國蘇州舉行的第28屆世界遺產大會對這一決定進行了修改,規定每個國家一年至多能申報兩項世界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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