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生活飲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質衛生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城市生活飲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資料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範(200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義
3.1 生活飲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為飲水和生活用水,該水的水質必須確保居民 終生飲用安全。
3.2 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到使用者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門建設的各級自來水廠外,由各單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或再處理(如過濾、軟化、礦 化、消毒等)後,經管道輸送給使用者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2 生活飲用水水質規定
4.2.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專案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1。
表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
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它異色
渾濁度
不超過l度(NTU)?,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度(NTU)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總硬度(以CaCO3計)
450(mg/L)
鋁
0.2(mg/L)
鐵
0.3(mg/L)
錳
0.1(mg/L)
銅
1.0(mg/L)
鋅
1.0(mg/L)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0.002(mg/L)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0.3(mg/L)
硫酸鹽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總固體
1000(mg/L)
耗氧量(以O2計)
3(mg/L),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mg/L?
毒理學指標
砷
0.05(mg/L)
鎘
0.005(nlg/L)
鉻(六價)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mg/L)
鉛
0.01(mg/L)
汞
0.001(mg/L)
硝酸鹽(以N計)
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氯仿
0.06(m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10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游離餘氯
在與水接觸30分鐘後應不低於0.3mg/L,
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適用於加氯消毒)
放射性指標?
總α放射性
0.5(Bq/L)
總β放射性
1(Bq/L)
注:?表中NTU為散射濁度單位。?特殊情況包括水源限制等情況。?CFU為菌落形成單位。?放射性指標規定數值不是限值,而是參考水準。放射性指標超過表1中所規定的數值時,必須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以決定能否飲用。
4.2.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2。
表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硫化物
0.02(mg/L)
鈉
200(mg/L)
毒理學指標
銻
0.005(mg/L)
鋇
0.7(mg/L)
鈹
0.002(mg/L)
硼
0.5(mg/L)
鉬
0.07(mg/L)
鎳
0.02(mg/L)
銀
0.05(mg/L)
鉈
0.0001(mg/L)
二氯甲烷
0.02(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