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有哪些?

l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生活飲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質衛生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城市生活飲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資料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範(200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義

  3.1 生活飲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為飲水和生活用水,該水的水質必須確保居民 終生飲用安全。
  3.2 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到使用者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門建設的各級自來水廠外,由各單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或再處理(如過濾、軟化、礦 化、消毒等)後,經管道輸送給使用者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2 生活飲用水水質規定
  4.2.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專案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1。

表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它異色

渾濁度
不超過l度(NTU)?,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度(NTU)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總硬度(以CaCO3計)
450(mg/L)


0.2(mg/L)


0.3(mg/L)


0.1(mg/L)


1.0(mg/L)


1.0(mg/L)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0.002(mg/L)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0.3(mg/L)

硫酸鹽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總固體
1000(mg/L)

耗氧量(以O2計)
3(mg/L),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mg/L?

毒理學指標


0.05(mg/L)


0.005(nlg/L)

鉻(六價)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mg/L)


0.01(mg/L)


0.001(mg/L)

硝酸鹽(以N計)
20(mg/L)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氯仿
0.06(m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10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游離餘氯
在與水接觸30分鐘後應不低於0.3mg/L,
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適用於加氯消毒)

放射性指標?

總α放射性
0.5(Bq/L)

總β放射性
1(Bq/L)


注:?表中NTU為散射濁度單位。?特殊情況包括水源限制等情況。?CFU為菌落形成單位。?放射性指標規定數值不是限值,而是參考水準。放射性指標超過表1中所規定的數值時,必須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以決定能否飲用。

4.2.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2。

表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硫化物
0.02(mg/L)


200(mg/L)

毒理學指標


0.005(mg/L)


0.7(mg/L)


0.002(mg/L)


0.5(mg/L)


0.07(mg/L)


0.02(mg/L)


0.05(mg/L)


0.0001(mg/L)

二氯甲烷
0.02(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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