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跌入深坑,損失誰來賠償?

失足跌入深坑,損失誰來賠償?


問:2000年12月17日上午,我到某大學藝術教育中心為孩子領取鋼琴考級證書,因該樓大廳一通道旁正在安裝修繕地下設施,現場雜亂、通道堵塞,既無設置明顯的禁行標誌,又未採取其它安全措施,使我跌入道旁一池中,撞斷三根肋骨並造成脾腎損傷,我該採用何種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路旁、通道上進行施工,對於公共交通有一定的危險,而一般人在這些地方通行時,如果沒有特別的提醒,很難會注意到正在進行這些施工活動,非常容易受到傷害。所以,法律要求在這些地點進行可能給行人造成損害的施工活動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誌,並且採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損害他人。

如果施工人沒有採取這樣一些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權向其大學提出索賠要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應由該大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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