鑰匙是否屬飛機禁止攜帶物品

乘坐飛機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

  (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錶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指除附件一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絕對不是,我每次都帶上去了的哦,有次我還帶了一個鐵湯匙(不是用來挖耳朵,是用來喝湯的),哈哈不是,每次坐飛機都會隨身帶著鑰匙,都是順利通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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