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對最低車速有什麼限制?

:“高速公路上,小型客運車輛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大型車輛超過每小時100公里的,按嚴重違法行為處理,但就低限進行處罰。”這是甘肅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近日作出的規定。與此同時,交警總隊與省交通廳相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建議適度調整限速標準。

甘肅省不少高速公路限速80公里、收“高速費”走“低速路”之事,經報導後,全國上百家網站、報刊予以轉載,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3月15日,記者與甘肅省公安廳廳長趙聚忠進行了交流。3月16日,甘肅省交警總隊副隊長劉繼發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說,公路上的限速標誌,是公路建設部門根據道路線形、所用材料等規定設計的理論時速,即設計車速,分為120、100、80、60公里/小時。對於交警部門來說,還有個管理車速,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設計車速與管理車速都是交警處罰是否超速的法律依據。

由於甘肅高速公路車流量較小、密度小,80公里的設計車速有些低,“安全”的作用是起到了,但“高效”的作用沒有體現出來。因此,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決定,在對超速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罰標準掌握上,結合甘肅經濟發展和駕駛員的接受能力,現執行以下標準:一、二級汽車專用公路上,小型客運車輛超過每小時100公里,大型車輛超過每小時80公里的,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高速公路上,小型客運車輛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大型車輛超過每小時100公里的,按嚴重違法行為處理,但就低限進行處罰。

對於以往“超速50%罰款200元 2000元”的標準,劉繼發也覺得“有點高”,而且考慮到法定幅度上下額度相差較大,交警在進行罰款處罰時,由於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造成隨意性,出現“討價還價”,“像自由市場”,有損交警形象,也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去年11月25日省人大通過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或者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的;”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另外,部分高速公路交通標誌不全、不系統,導致執法依據不‘硬’。”劉繼發說。交通標誌往往“有限速沒有解除”:限速路段到底有多長,到什麼路段可以解除限制,標誌上大都沒有說明。有些地方出現減速標誌,但為什麼減速,也沒有說明。因此,交警總隊將與交通廳進行溝通,完善交通標誌,在路段入口處標明最高限速,路段內的橋樑、彎道、隧道、陡坡等則另行限速。

對於群眾反映的偷偷測速的問題,劉繼發說,甘肅省高速公路測速基本上是明的,尤其在實施雷達測速後。交警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應該是一樣的,都是為了安全、高效,真正為老百姓安全服務。對於少數交警偷偷測速,“站在暗處抓幾個人”,劉繼發認為這是執法方式問題,但有“為罰而罰”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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