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

這裡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某種法律事實有直接關係的人,即與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這一法律事實有直接關係的人。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事故處理人員尚未到達現場之前,必須互相主動出示證件,證明身份、姓名、單位,以防有人為逃避責任乘亂溜走,給現場勘查和事故處理帶來麻煩。然後,設法保護現場。保護現場是保證現場勘查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客觀準確材料的前提,也為準確地認定事故責任,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創造有利條件。這是因為交通事故現場是反映交通事故發生前的違章行為和交通事故發生後演變過程的空間場所,也是事故痕跡、物證的空間場所。既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一般都會遺留大量的痕跡和物證,如:路面會有車輛的制動印痕、撞搓印痕、各種車輛部件造成的刮痕,以及行人鞋底搓痕等。這是車輛行駛狀態、行駛位置的證據。玻璃、漆片等散落物是接觸方位的證據。車身浮塵的擦蹭痕,是接觸部位的證據。交通事故現場由於種種原因會受到破壞、變動,如不好好保護,將給勘查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因此,當事人要很好地保護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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