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助力車要不要上牌?要不要架照?

依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GB17284—1998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應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並能實現腳踏和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並應具備汽缸工作容積不大於30ml、整車淨重不大於40kg、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最高車速不大於20km/h等條件。其中四項標準只要有一項沒有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就不能認定其為汽油機助力自行車。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 B 7258—2004)》規定,輕便摩托車為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因此,在國家對燃油助力車的“身份”沒有明確之前,對於不符合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助力車”,應視為輕便摩托車並按機動車管理,對於無牌無照上路行駛的燃油助力車,交巡警部門有權按照機動車的管理對違章的燃油助力車進行處罰。
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做了明確的定義,但是對於燃油助力車卻沒 有做出規定。對於燃油助力車的相關法律,仍是空白。據瞭解,由於對燃油助力車還沒有定性,對於市民 購買的燃油助力車,車管所既不能為其辦理機動車牌照,也不能辦理非機動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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