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的制動器要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制動器
 2.6.1 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變幅、運行、旋轉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

  人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必須裝設制動器或停止器。

  起升機構、變幅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的。

 2.6.2 起升機構不宜採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結構。如採用重物自由下降結構,應有可操縱的常閉式制動器。

 2.6.3 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發生事故後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升機構,其每一套驅動裝置都應裝設2套制動器。

 2.6.4 每套制動器安全係數,不應小於表11的規定:

 2.6.5 制動器應有符合操作頻度的熱容量。

 2.6.6 制動器對制動帶摩擦墊片的磨損應有補償能力。

 2.6.7 制動帶摩擦墊片與制動輪的實際接觸面積,不應小於理論接觸面積的70%。

 2.6.8 帶式制動器的制動帶摩擦墊片,其背襯鋼帶的端部與固定部分的連接,應採用鉸接,不得採用螺拴連接、鉚接、焊接等鋼性連接型式。

 2.6.9 人力控制制動器,施加的力與行程不應大於表12的要求:

 2.6.10 控制制動器的操縱部位,如踏板、操縱手柄等,應有防滑性能。

 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每班都應對制動器進行檢查。

 2.6.12 制動器的零件,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 裂絞;

  b. 制動帶摩擦墊片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50%;

  c. 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d. 小軸或軸孔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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