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動器的安全規定有哪些?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規定:

(1)動力驅動的起重視,其起升、變幅、運行、旋轉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

人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必須裝設制動器或停止器。起升機構、變幅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的。

(2)起升機構不宜採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結構,如果用重物自由下降結構,應有可操縱的常閉式制動器。

(3)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發生事故後。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升機構。其每一套驅動裝置都應裝設二套制動器。

(4)制動器應有符合操作頻度的熱容量。

(5)制動器的制動帶摩擦墊片摩損後應有補償能力。

(6)制動帶摩擦墊片與制動輪的實際接觸面積.不應小於理論接觸面積的70%。

(7)帶式制動器的制動帶摩擦墊片,其背襯鋼帶的端部與固定部分的連接,應採用鉸接,不得採用螺詮連接、鉚接、焊接等剛性連接型式。

(8)控制制動器的操縱部位,如踏板、操縱手柄等,應有防滑性能。

(9)正常使用的起重視,每班都應對制動器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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