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停車庫設計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劃(試行)
         (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 建設部印發)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大、中城市和重點旅遊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築用地範圍之內。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交通標誌,施劃交通標線。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樑、隧道引道須大於五十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於八十米。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於五十個時,出入口不得少於二個;大於五百個時,出入口不得少於三個。出入口之間的淨距須大於十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七米。
  公共建築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築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式應以占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一。
  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設計時,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表一所列換算係數換算成當量車型,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
  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於表二規定。
  第九條 在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之間的淨距應不小於表三規定。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六米。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小平曲線半徑應不小於表四規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大縱坡度應不大於表五規定。
  第十三條 自行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應不少於二個,寬度不小於二點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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