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應該怎麼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和52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確實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燈,並採取在車後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必須迅速報警。如果故障是發生在夜間,駕駛員必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另外,《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對於此問題也作了更明確、細緻的規定:機動車行駛離開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者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修車。當車輛因故障不能離開行車道時行車人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並立即用路旁緊急電話或者其他通信設備報告交通警察。為了保護行車人和他人的安全,本法還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不能自行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或者雇傭其他在高速路上的通行的車輛拖曳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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