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範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確定密級需掌握以下五點:
第一,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是確定國家秘密的法律依據;
第二,各機關、單位依照保密範圍對號入座,由承辦人提出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見, 填寫市保密局、市檔案局共同制發的《發文稿紙》,由部門領導審核把關,送主管領導簽發;
第三,按照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秘密檔、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進行標誌;
第四,在確定密級工作中遇有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 有爭議的事項,按規定程式於10日內上報保密部門批准,上級機關接到申請後, 應當在30日內作出批復;
第五,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後應在一定範圍內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