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犯罪嫌疑人應遵守哪些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遵守哪些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式,針對犯罪案件的事實,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審訊的偵查活動。為了保障這一活動的順利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活動,屬於偵查權的一部分,因此,行使這一權力的人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其他人審訊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於依法進行審訊;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為,比如誣告偵查人員有人身侮辱或刑訊逼供行為等。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因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面對面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行兇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說有罪的情況,也要聽他說無罪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當作全面客觀地分析,不能主觀片面或先人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無罪的辯解,更不能帶著框框去審問。聽完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後,再根據供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做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並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訊問的問題應當是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係的問題。偵查人員不得訊問與本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對與本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的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因為聾、啞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會影響他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影響對自己問題的辯解。如果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準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通曉聾、啞手勢的人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5.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作訊問筆錄,即在訊問過程中,按照訊問的順序,將訊問的詳細情況一一記錄下來。訊問完畢以後,偵查人員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偵查人員應當向他宣讀訊問的筆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筆錄記載的內容有遺漏的或者有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並在補充或改正的地方蓋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對訊問筆錄核對後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在訊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時,偵查人員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比如要進行筆跡鑒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親筆筆跡,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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