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國際旅遊?

1937年由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統計委員會提出的定義為:離開自己的居住國家到另一個國家訪問超過24小時以上的人。並且界定以下幾種人為旅遊者:(1)為娛樂、家庭和健康原因而旅行的人。(2)為參加國際會議而旅行的人。(3)為商業原因而旅行的人。(4)在海上巡遊途中停靠某地,既使逗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人。界定以下幾種人不屬於旅遊者:(1)不論是否簽了合同而到另一個國家從事某一職業的人。(2)到國外居住的人。(3)寄宿在學校的學生。(4)居住在邊境地區而跨越邊界到鄰國工作的人。(5)途經一個國家但不停留的旅行者,包括那些旅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人。1963年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旅行和旅遊會議上提出的遊客的定義為“除為獲得一個有報酬的職業以外,基於任何原因到一個不是常住國家去訪問的人”。1991年,世界旅遊組織在加拿大召開的旅遊統計國際大會上,對國際旅遊者的定義作了重新修整:“遊客”指一個人到他通常居住的國家以外的另一個國家旅行,時間不超過一年,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從訪問國獲得經濟利益;“旅遊者”指一個遊客至少一夜,最多不超過一年,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從訪問國獲得經濟效益;“當日遊客”指一個遊客在訪問國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並不過夜,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從訪問國獲得經濟利益。1979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對國際旅遊者作了如下規定:凡是來我國參觀、旅行、探親、訪友、休養、考察或從事貿易、業務、體育、宗教活動、參加會議等的外國人、外籍華裔、華僑和港澳同胞,均屬我國的國際旅遊者。規定來華旅遊入境人數不包括下列人員:應邀來華訪問的政府部長以上官員,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外交人員以及隨行的家庭服務人員和受贍養者,常住我國一年以上的外國專家、留學生、記者、商務機構人員等,乘坐國際航班過境不需要通過護照檢查進入我國口岸的中轉旅客,邊境地區往來的邊民,回大陸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已在我國定居的外國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僑民,已歸國的我國出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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