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證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第五條 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並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並報有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則和設施保養維護辦法,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誌醒目。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誌、態度文明、服務規範。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並儘快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退還票款。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一)在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站、月臺、站廳、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擅自擺攤設點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四)攀爬、跨越圍牆、護欄、護網、門閘;

  (五)強行上下列車;

  (六)在車廂或者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七)攜帶寵物乘車;

  (八)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的行為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並保持完好。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城市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測工作,評估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在發生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運營。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乘客宣傳安全乘運的知識和要求。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應當在以下範圍設置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過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上述作業穿過地鐵下方時,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專家審查論證。

  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並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wL頃}ㄖ籽j?怪玷p壞彌種蔔漣O諧祑L釵鼻褽?br />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汙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誌,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浸水、停電、反恐、防爆等分專題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當發生地震、火災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並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二十六條 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七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並且無法採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是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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