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殘疾人車輛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嗎?

近日,公安部向社會公開徵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在擬重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辦法》中,第二章機動車駕駛證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事項第三款中,將助聽器、殘疾人改裝車輛等也列入了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事項;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殘疾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條件、履行的手續以及審驗等規定由公安部另行規定。”據公安部交管局負責同志介紹,如果按這一規定,右下肢健全的肢殘人已完全符合駕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徵求意見稿)已在報紙和網路上刊登,詳情請查詢公安部網站()上的“最新通告”欄目。)
該徵集意見截止03年2月28日。歡迎大家提出意見和建議。也請大家共同來維護我們自己的權利!
此外,除了可以的法律法規外,大家也可以寫一些國外聾人開車的見聞,國外聾人如何申請駕照的辦法等等。
現在,在美國讀書和定居的中國留學生大都有了駕照,回國後如何申請中國的駕照,這也是我們要考慮的問題。
大家的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通過網站上的位址發到公安部,也可以發到中國殘聯協會工作處zlb_xhc@cdpf.org.cn
多謝大家並祝新春愉快!



對“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同時,即歡迎大家踴躍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記辦法》第三章,第十六條,(二)身體條件中,4.聽力,應改為“聽力(含戴上助聽器後的矯正聽力)。
2.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駕駛證中,應將“失聰”二字刪去。
3.《考試辦法》中,應為聾人加配手語翻譯。
4.參考日本、香港,兩地的規定是,戴上助聽器後,5-10米內能聽到響聲即算通過。
5.參考香港,香港政府還規定,聾人開車的汽車內的反光鏡必須比標準的稍大一些。
6.可以考慮在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後標明圖形,以方便交通警察和健全司機的識別。
7.對在國外已獲駕照的殘疾人,應能根據國外駕照和行車情況,回國後獲取相應中國駕照。
8.其他第三世界和發展中國家及地區,如俄羅斯、巴基斯坦、伊朗、古巴、馬來西亞、泰國、韓國、香港、澳門、臺灣的聾人可以開車。
9.在開車中,健全司機都認為,視覺最重要,擺在第一位。此外,現在的汽車中大都裝有音響或廣播設備,甚至有的司機戴著耳機開車,而大部分的市內都禁止鳴喇叭。這些都說明,視覺和注意力集中在開車過程中極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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