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嚴禁參遊人員在境外滯留不歸。對滯留不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查詢和遣返等事項,組團社應予以協助並負責墊付費用,事後向被遣返人員追償。


第十三條參遊人員攜帶行李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組團社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團隊行李驗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對以自費出國旅遊名義,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的,或者為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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