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台居民的結婚有哪些規定?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本市居民同外國人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本市居民同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定離婚的,或者婚姻締結地區在本市的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申請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願離婚協議書》。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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