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因公出國的期限有無規定?


1.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其公派身份不因經費資助來源或待遇的變化而變化,仍須遵守國家關於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

  2. 公派出國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的身份均在出國前確定,出國後一般不得改變。個別人員如確有特殊需要要求改變身份(如在美國的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改變為研究生),應由國內派出的主管部門(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嚴格審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極少數。其學科專業確屬國內急需的人員,年齡限於35歲以下,並有對方教授同意必讀研究生的推薦信和可靠的資助證明。

  3. 公派出國進修人員或訪問學者,在國外期間不得改讀學位,但如在規定的進修期限內,完成了出國前確定的進修或研究課題計畫,而國外的導師和學校願授予學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和經費的管理

  1.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應遵循國家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的方針、政策,根據部門、地方、單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

  2. 單位公派以派遣在職人員出國進修(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為主,少派在職人員出國攻讀學位。在學本、專科大學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個別特殊需要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的,須經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3.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計畫(包括擬派出人數、身份、國別、經費來源等〕,須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制定。各主管部門須在每年11月,將下一年度的派遣計畫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

  4.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條件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5. 在職、在學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聯繫國內外獎學金、貸學金等資助。各單位不准為上述未經批准的在職,在學人員提供成績單、推薦信、介紹信等對外聯繫出國留學的材料;

  6.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由各選派的基層單位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

  7.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經費來源,可分為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國內外獎學金、貸學生、資助等。其經費管理辦法、參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經費管理的規定自行制定,並在與出國留學入員簽訂的出國留學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1)由部門、地方或單位提供全部經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其國外生活費用標準按國家公派同類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的生活費用(含醫療、保險等費用)標準發放。

  (2)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內工資待遇與國家公派同類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及回國的國際旅費,可採取由選派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國外接受單位提供的辦法解決。

  (4)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服裝費、出國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的支付辦法,由選派部門、地方或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自行制定。

  (5)利用國外獎學金等資助派出和在國外期間獲得國外獎學金等資助的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其經費使用和結算辦法,由選派部門,地方或單位根據不同情況,參照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外交部《關於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的規定》制定。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必須組織一周左右的集中學習,學習國家有關對外方針、政策,出國留學人員的規章制度、外事紀律,介紹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成就並組織相應的參觀活動,介紹有關國家的情況及其它注意事項;

  學成回國的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系在職人員,應回原選派單位工作,如原系在學人員,由原選派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安排工作。


針對近一段時間公派出國管理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實際問題,為確保我所國際合作與交流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更好地促進大科學工程建設和知識創新工程試點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並結合我所的實際情況,2002年3月18日所務會議決定,重申以下規定:

一、經所務會批准確定的公派出國項目,出國人員不得擅自變更出訪國別、行程及出國時間。

二、公派出國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回國的須事先經主管所領導批准。公費資助出國專案未執行到期提前回國的,須按照規定核算未執行期間的資助數額如數交還資助單位,或用作下一次出國費用。

三、獲得國外或其它資助,達到院公費資助標準的,不得再領取公費資助。先獲得公費資助後又得到國外或其它資助的,須按照規定選擇其一。如果選擇了公費資助,則須將其它資助繳所裡,或經主管所長批准後,為研究課題購買設備或材料;如選擇了其它資助,須如數交還公費資助。

四、出國人員在中國境內乘坐飛機,執行近物字 〔2001〕 36號檔關於《差旅費開支的暫行規定》。

五、出國人員確定出國計畫後,應儘早預訂機票,確定出境日期後,應及時通知所辦。

六、出國人員回國後須及時到所辦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所辦以報到日期通知人事教育處恢復其所內工資。

七、持因公護照出國的同志回國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立即交還護照。我所已發生過3起因回國後不及時交還護照,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再次出國手續的情況,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視。

八、國家不允許同時持兩本護照(包括因私護照)。

九、出國人員回國後應及時結清財務手續,並在一個月內向所辦提交“出國工作總結”,所學術委員會將視情況組織報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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