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民還未與臺灣同胞結婚,但要申請過臺灣請問需要什麼證件?

關於婚姻登記。大陸有專門的婚姻登記法規。為了貫徹實施婚姻法律,國務院曾先後批准或頒佈過五部婚姻登記辦法或條例,對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得以實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3年8月8日,溫家寶總理簽發第387號國務院令,頒佈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並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需要提供的證件作了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結婚證或離婚證。

臺灣地區沒有專門的婚姻登記機關,《民法》親屬篇規定結婚的男女需向戶政機關登記,“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對於離婚的情形也是如此。臺灣也有結婚證,據瞭解結婚證可以在大的商場買到,其內容大致為男女雙方的出生年月,籍貫以及“茲以雙方同意,結為夫婦並報告家長(如無家長者,將‘並將報告家長’六字刪除)”等,最後是結婚人、主婚人、介紹人和證婚人簽字。2003年,臺灣現代婦女基金會發表新版結婚證書,把夫妻住所、家務分工、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零用金)、子女姓氏等結婚契約全部寫入結婚證書裡,希望婚後的生活多一份保障。離婚證無固定格式,由雙方當事人將約定的內容寫入證書,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共同簽字。無論是結婚證還是離婚證,均需經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生效。
如果你還未結婚,恐怕只有通過商務考察或其他方式進入臺灣,而且不能通過旅遊方式。因為跟隨旅行團進入臺灣後,個人不能離隊,你沒辦法到別處走走。
你所說的沒結婚,是沒有領取結婚證,還是沒有請客吃飯?如果已經領了結婚證,你就可以通過正常途徑進入臺灣。你所持的證件是臺灣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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