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有護照,想去韓國,怎麼弄簽證?

去韓國的旅遊簽證,抵押金要10萬人民幣,我一學生沒那麼多,該怎麼辦,護照我已經辦下來了.
希望大家幫幫忙.謝謝了@multimore@我在國外沒有親屬,在國內沒有可以幫我親戚,到韓國只是短期的逗留,有沒有什麼方法不拿那麼多的錢就可以拿到簽證啊,是不是沒有啊!~~~~~~~~~~
居韓國的外國人,在一特定期間希望離開韓國並再次入境時,只要在離境前獲得一再
入境許可,便無需申請新的簽證。
法國、比利時、丹麥、荷蘭、盧森堡、挪威、瑞典、瑞士和蘇里南的公民,只要在向韓
國官方報告過的居住期內返回韓國,便不需要辦理再入境許可.

因公務簽證

中國人赴韓國商談經貿業務等,需持韓國有關方面的邀請信、公證書和有關當局的批准
書(均要原件),填兩張申請表,附3張照片,到韓國駐華大使館辦理簽證手續。一般需要一
周時間。韓國有關方面在發出邀請之前,應先獲得其政府有關機關的批准,否則即使有邀請
信也得不到簽證。
中國政府人員去韓國執行公務(持公務護照)時,須提供邀請書、在職證明;中國人在
接到與業務有關的韓政府有關部屬的長官或地方政府的長官邀請時,須提供邀請信、在職證
明;去韓國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比賽者,須提供邀請書、國際會議及國際比賽概要;去韓國
政府機構(包括其下屬團體)專門大學以上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參加學術交流者,須提
供邀請書和在職證明。
組團赴韓國商務活動,應該把出國人員名單、職務、出生年月、履歷、考察的目的和具
體要求,書面通知韓方接待單位,有關函電應以韓文或英文擬寫。並注意及時抄報我國駐韓
大使館,以便協助聯繫和落實有關接待計畫。凡有條件者,派遣單位最好發函與韓方接待單
位負責人直接洽商,明確費用負擔辦法。
為商務目的去韓國工作的中國人,一般需提供韓方的邀請書和在職證明等,同時需持身
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具體要求如下:
1.韓政府機構邀請時,須提供邀請信和在職證明。
2.在韓國設立了分公司或進行投資的中國企業所屬人員,須提供邀請信、公司設立許可
書副本或投資許可書副本。
3.與中國年交易額50萬美元以上韓國企業邀請時,須提供邀請信、法人印簽證明書、所
屬單位的在職證明或出差證明。
4.中國中央所屬總公司的職員,須提供邀請信、所屬單位的在職證明或出差證明。
5.韓國政府投資機構(25個指定)、金融機構(26個)以及大韓貿易振興公社、韓國貿
易協會、大韓商工會議所、中小企業中央會、中小企業振興工團邀請時,須提供邀請信、法
人印簽證明、在職證明。
6.對中國投資10萬美元以上的韓國企業(法務部指定428個)邀請時,須提供邀請書、
營業許可書副本、海外投資副本、在職證明。

探親簽證種類

中國公民如有在韓國定居的親屬應為其向韓國入國管理局申請,持韓國出入境管理事務
所簽發給的《簽證發給認定書》方可到韓國駐中國使館申請簽證。並提供下述材料:
(1)邀請書(1式2份)。邀請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年齡、住址等情況。
(2)遞交一封能夠反映中國親屬探親意願的書信。
(3)提供在中國和韓國居留親屬的詳細情況。
(4)提供關於親屬離散和如何恢復聯繫的詳細材料。
(5)認定血緣關係的戶籍影本,1式2份。
(6)提供申請人的照片。
赴韓國申請人收到韓國親屬寄來的手續後,即可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護照。
申請人取得出國護照後,複印護照第1頁至第5頁,然後,將複印的護照和入境簽證申
請書以及8張照片,向韓國駐中國大使館申請入境簽證。獲准後,通知申請人。
韓國目前只接受與韓國公民有婚姻關係的外國公民,或旅居國外的抗日有功人員韓國後
裔的移民申請。
赴韓國商務旅行的中國公民,需持有效護照及簽證方可進入韓國境內,持有離境車船機
票確認票的旅行者,可以在韓國最多停留15天而無需簽證。某些旅遊者可以通過出示經確認
的繼續旅行的保留簽證,在機場獲得過境簽證,允許在韓國觀光1個星期。
一般旅遊簽證的停留期為30天,在原簽證期滿之前可以申請延長1個月。持有韓國有效
簽證者如需延長停留期,至少在到期前一天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但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入出境檢查

1.入境
中國公民到韓國,除可乘飛機外,還可乘船,目前,我國與韓國己有直通航運。出國人
員購買船票,由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所屬分公司辦理。出國人員需憑本人護照和簽證購買船票。
船票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塗改,否則船票失效。無論什麼原因,旅客一旦誤船,船票
即作廢,不退票款。旅客憑客票可托行李或隨身攜帶的貨物。
入境者在飛往韓國途中,由機上服務人員發給入境記錄卡。入境記錄卡有三種不顏色分
別顯示三種不同的入境身份。綠色卡,發給外國人團體旅行者;橙色卡,發給外國人個人旅
行者;紅色卡,發給本國人。
所有入境旅客均無需疾病免疫證書。
下列外國人,韓國禁止入境;
(1)認定患有傳染病、麻藥類中毒或對公共衛生引起危害的人;
(2)違法攜帶武器或火藥者;
(3)有較充分理由認為入境者有危害韓國安全行為者;
(4)認為可能會對韓國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危害,或者影響社會風俗行為者;
(5)心理障礙者、流浪者、貧困者及其他需要救護者;
(6)曾受到強制出國處罰不滿5年者。
2.出境
持有旅遊簽證、過境簽證和短期停留不超過90天的入境簽證的外國旅行者,離開韓國時
不需要任何特別檔。逗留期超過90天的旅行者出境時,應向移民局交回居住許可證。持有
一次性入境許可的外國人,在離境前應向當地移民局交回居住許可證。持有多次簽證或多次
再入境許可的外國人,在向移民官員遞交居住許可證時得到一收據,再入境後的14天之內,
必須憑此收據換回居住許可證。
以下外國人不能出境:有危害韓國的安全和社會秩序或有犯其他重罪嫌疑而被搜捕者;
停止繳納租稅或其他稅金者;為維護國家利益被認為不宜出境者。
以下人員屬驅逐出境對象:上述禁止入境者,違犯入境規定者,未經入境檢查者,未獲
得登陸許可、緊急登陸許可或避難登陸許可者,超過有效期限者,在境內參加有關政黨活動
或違法犯罪被釋放的外國人。韓國出入境法規定,外國人對被驅逐不服時,可以在接到驅逐
通知後7天內,通過出入境管理局局長向司法部長提出上訴。
3.海關檢查
韓國金浦國際機場採用紅綠雙通道旅客行李檢查系統。不用申報物品或者符合上列所有
條件的旅客可走綠色通道:(1)攜帶的免稅物品為20公斤以下;(2)攜帶的免的貨幣為5000
美元或相當於此數額的外國貨幣;(3)未攜帶限制或禁止入境的物品。如果旅客攜帶的物品
不符合上述規定,必須走紅色通道。
旅客入境時,如攜帶相當於1萬美元的外幣必須呈報;如攜帶價值超過1萬美元以上的
幣則需韓國政府批准。居留超過183天者要納稅。在韓期間丟失或被盜的物品有時要補交進
口稅。
下列隨身攜帶物品可以免稅入關:非營利性的旅行用品、自用衣服、化妝品、書籍、職
業用器具、倒流進口物品(即韓國產的消耗品)以及香煙400根、酒2瓶、收音機1台、錄
音機1台、照像機1台、攝像機1架、手錶1塊、膠捲10卷、唱片10張境外所獲物品,包
括禮品,總值不超過300萬韓元(450美元)。
離境時需要報關的物品有:旅行中所用的並且再入境時要帶回韓國的物品,如貴重後表、
照相機、貴重金屬以及珠寶、毛皮等。否則再入境時要帶交稅。
限制出境的物品:文物及類似物品,須經文化管理局審批,方可出境;人參及製品限量:
高麗紅參600克、高麗白參600克、紅參切片3公斤、參精粉450克、參精900克、參未1800克、
參茶3000克、藥用膠囊1800克、參錠1800克;其他商用物品和受法規條例所限的物品(旅行
者在離境前應諮詢海關人員以獲得有關當局的許可)。

簽 證 種 類

韓國駐外使館或領事館根據申請者來韓目的,簽發三種類型的簽證,旅遊簽證、過境簽
證和居留簽證。旅遊簽證是為至多停留90天的外國觀光者辦理的短期簽證;過境簽證是給去
第三國或回自己國家時,經過韓國並在韓國逗留不超過45天的外國人辦理的簽證;居留簽證
是為在韓國境內停留90天以上者辦理的簽證,持長期簽證者還必須得到司法部的入境許可,
在其入境後90天內應到所在地的“居留地管轄事務所”申請居留許可證。申請居留許可證需
要交護照、照片及填寫居留申請書。

簽證的延期

持旅遊簽證者,如果希望延期簽證,應在原簽證有效期內,親自持護照向當地移民局提
出申請。但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持居留簽證者,應在原簽證有效期滿前5天內,親自持護照、申請書、申請書臨時居住
戶籍等,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繼續停留。
如果在一特定期間希望離開韓國並再次入境時,只需在離境前辦理再入境許可,不用重
新申請簽證。
簽證聯繫電話:漢城(02)776-8984;金浦國際機場(02)662-7611;釜山(051)463
-7161;金海國際機場(051)98-1871;濟州機場(064)22-3492

免簽證國家

韓國與36個國家簽有互簽證協定,即:歐洲的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希
臘、德國、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荷蘭、
英國;亞洲的孟加拉、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新加坡、泰國、土耳其;美洲的巴拿馬、巴巴
多斯、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格林伍德、墨西哥、秘魯、蘇里南;非洲的萊索
托、利比理亞、突尼斯等。上述國家公民可自由來韓,但不得從事有償性活動。

留學簽證

韓國法律禁止外國普通勞務人員入境就業,但近年來由於工商企業勞動力缺口加大,政
府受到了來自工商界的壓力,不得不以“外國人進修產業技術”的名義,允許企業引進部分
外籍勞務人員。對此類進修的外國人的簽證發放物件、人數、居留時間以及接受進修人員的
韓國企業等問題,韓國法務部頒佈的《關於發給外國人進修產業技術簽證業務處理指南》中
作了規定。
簽證發放給下述四類企業研修或進修的外國人。這四類企業分別是:
1)根據外匯管理法直接向海外投資或與海外企業有合作關係的企業和產業部門;
2)根據技術開發促進法,向海外提供技術的產業部門或企業;
3)根據對外貿易法向海外輸出產業設備的企業;
4)不具備上述三項條件之一者,經過法務部長官批准、主管部門推薦確有研修必要的產
業部門或企業。
《關於發給外國人進修產業技術簽證業務處理指南》實施細則中規定,各有關企業可發放
的外國進修人員簽證數量視接受進修生的企業規模而定,但最多不得超過50人。具體發放範
圍是:
企業經常在崗人數可發放進修簽證數
50人以下5人以內
50-99人5-8人
100-199人10-15人
200-299人15-20人
300-499人20-0人
500人以上30-50人
外國進修人員簽證有效期通常在6個月以內,如法務部長官認為有必要,可以申請延長,
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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