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一詞由來及職責

領事是指一國政府派駐另一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外交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領事官員是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重要聯繫樞紐。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並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


職責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派遣國與駐在國關係的發展,增進相互瞭解。
為本國公民頒發、換發、補發護照等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為本國公民及外國公民出具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等。
處理有關本國公民遺產的事務。
監督和檢查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並向其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接受國當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
領事館是一國政府派駐對方國家某個城市並在一定區域執行領事職務的政府代表機關。兩個國家斷交,一定會撤銷大使館,但不一定撤銷領事館。
許多國家在多數國家只設大使館,不設領事館。設不設領事館、設哪個級別的領事館,主要看僑民和領事業務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區的重要性,並依照對等原則進行。如中國在美國設有大使館和5個總領事館,負責各自轄區內的領事業務。在個別小國,外國只設領事館和派駐領事官員。目前,中國在166個建交國設有157個大使館、60多個(總)領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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