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護照遺失及其程式

遺失護照的公民應首先取得護照遺失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報失證明,到我處登記備案後到《首都公安報》上聲明護照作廢,而後按以下幾種情況申請補發護照:

一、已在國外定居、學習、工作,並持有相應的有效居留證明的人員,在臨時回國期間遺失護照的,憑北京市戶籍證明及有關證明並填寫出境申請表補辦新護照不能提供國外有效居留證明的,按首次申請護照的程式辦理。

二、領取護照後尚未出國(境)即將護照遺失,且申請補發的護照與遺失護照的出境事由及前往國家完全一致的,經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無誤後,填寫申請表,憑本人北京市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及有關證明補領新護照。

三、領取護照後尚未出境即將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護照時,如果出境事由或前往國家發生變化,按首次申請護照的程式辦理。

四、在短期出國(境)期間遺失護照的,回國以後,可憑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境外警方的報失證明,按首次申請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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