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需要辦理公證?

由於公證的作用在於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且公證證明又具有法定證據、強制執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等三方面的效力,因此,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需要,則所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都可以申請辦理公證。當然,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一般做法,下列法律事務是必須辦理公證的:

1、公民出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所需要的有關出生、學歷、經歷、婚姻狀況、國籍、是否受過刑事處分、親屬關係等需要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2、我國公民到其它國家或地區繼承財產、接受贈與、索取賠償等所需要的有關檔和材料或行為須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3、我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到其他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搆、進行貿易、注冊商標、申請專利、輸出勞務、投標以及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索賠等所需要的有關檔、材料或行為須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4、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或事務。這些法律行為或事務主要包括:涉外收養、貸款抵押、招標投標、拍賣、商品房的對外銷售和租賃、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等;

5、按照在實踐當中形成的慣例,某些法律行為一般需要辦理公證。如繼承、贈與、委託、提存、訴訟之前的證據保全等;

6、從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避免糾紛出發,某些重大的或易引起糾紛的協定或事務應該辦理公證。如各種財產或產權轉讓協議、各種合作、聯建協定、財產分割協定、各種聲明、承諾等;為了使某些重大的行為更加規範、合法,採取公證的形式一般是政府或當事人應該提倡或選擇的,如股份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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