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的管理,規範出國旅遊活動,保障參遊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主要以團隊形式進行。團隊是指由有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的、三人以上的出國旅遊團(以下簡稱團隊)。出國旅遊的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由國家旅遊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條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必須有組織、有計劃、有控制地發展。國家旅遊局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績,審批特許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向公安部務案,並對外公佈。末經批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對組團社接持入境旅遊人數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組織團隊出國旅遊的人數,並統一印製、編號發放《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審核證明》(以下簡稱《審核證明》)。《審核證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聯。

第五條 組團社按照國家旅遊局核定的出國旅遊配額人陣列團,辦理參遊人員報名、收費等手續,填寫《審核證明》。《審核證明》內容包括參遊人員基本情況、團隊名稱、參遊路線、收費標準以及實交金額等。

第六條 《審核證明》經國家旅遊局或所在地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後加蓋審核章。一聯由負責審核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聯由參遊人員交公安機關審驗,一聯由組團社自存。沒有審驗合格的《審核證明》,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旅遊手續。

第七條 參遊人員在組團社報名並交付全額費用後,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參遊人員出境意見,同時交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審核證明》及組團社開具的旅遊所需全額費用的發票。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查驗參遊人員提交的《審核證明》和費用發票,確認組團社和參遊人員的合法資格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出國旅遊手續,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通知參遊人員。參遊人員經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護照,並附發出境登記卡。

第九條 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編號發給組團社。組團社應當如實填寫並經國家旅遊局或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後加蓋審驗章。《名單表》一式三聯。出境時,第一、第二聯交邊防檢查站核查,對沒有《名單表》或實際出境人員與《名單表》登記狀況不符的不予放行。邊防檢查站在《名單表》上注明實有人數並加蓋驗訖章後,留存第一聯;第二聯暫由團隊領隊保管,在團隊入境時交邊防檢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聯由組團社在團隊回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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