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如何辦理委託代理手續?

為保證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委託訴訟代理人行為的真實性,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愛國華僑團體證明。比如,中國公民某甲僑居美國,委託某乙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在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對乙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我國駐美國大使館或者領事館證明,未經使領館證明的授權委託書,人民法院不予承認,其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也不能代理為任何訴訟行為。又比如,中國公民某丙僑居厄瓜多爾,現該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那麼其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授權委託書,可以由美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然後再轉由我國駐美國的使領館證明。如果當地有我國承認的愛國華僑團體,也可以由該愛國華僑團體對授權委託書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我國在與某些國家訂立的雙邊條約中,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規定,締約一方主管機關根據本國法律製作或者證明的文書,無需認證,即可在締約另一方境內使用。如果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的所在國和我國訂有這樣的雙邊條約,其所在國主管機關根據本國法律製作或證明的授權委託書,就不需經我國使、領館認證了。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