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出入境必備的手續

全國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會議今天(11月22日)下午在此間宣佈關於公安出入境管理的6項重大改革措施,進一步簡化出入境手續。

根據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居住國內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交驗戶口名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並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和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關於出境事由的證明,《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一)出境定居,須提交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或者前往國家的定居許可證明;(二)出境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邀請證明;(三)出境繼承財產,須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四)出境留學,須提交接受學校入學許可證件和必需的經濟保證證明;(五)出境就業,須提交聘請、雇用單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證明;(六)出境旅遊,須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

《實施細則》還規定: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後,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短期出境的,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返回後憑護照在原居住地恢復常住戶口。

關於入境,《實施細則》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也可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實施細則》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的,應當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者聘請、雇用單位提出申請。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回國工作抵達目的地後,應當在30天內憑回國定居證明或者經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聘請、雇用證明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實施細則》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內(農村可在72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中國公民因公務出境和中國海員因執行任務出境公安部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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