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條件的申請人可領取《再就業優惠證》

1. 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指:協定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係,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包括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再就業,或已參加失業保險但未領取失業保險金且仍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指:按全國企業兼併破產計畫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注:国有企业是指按新府〔1999〕26号文纳入财政口径的市属国有企业)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下发(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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