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签证的目的性方面说来,签证就是一种证明。该证明主要有三方面的目的,一是证明签证申请人的身份合乎签证颁发国的有关要求;二是证明签证申请人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性;三是证明签证申请人的状况符合其所申请的签证种类上的相关记载内容。
所谓申请签证,通俗地讲就是申请人要求签证官为其出具一份证明。而签证官只有在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满足了上述三方面证明内容的时候才会为申请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签证。例如:当一个申请人的身份被认定或被怀疑是不受签证颁发国欢迎的人时、身份造假或无法确认等情况时满足不了第一方面要求,签证官不会给出具证明;当一个申请人的护照缺页、过期、破损至无法辨认等情况时满足不了第二方面内容,签证官也不会给出具证明;当申请人计划留学而申请商务签证或计划探亲却表现出移民意图等情况时满足不了第三方面内容,签证官仍然不会给出具证明。
有很多类(包括一些权威部门发行出版的)书籍、文献资料都有对签证的定义,有的定义为:签证是主权国家颁发给本国或外国公民允许其经过或进、出其国境的许可证明。这一“签证”的定义,从内涵来看,既有不足,又有多余,还有歧义。不足之处有,不达到其要求的公民是否也颁发签证?不用进行证明活动是否也给予证明文件?多余之处有,取得签证是否就一定能够出入境?歧义之处有,颁发的到底是许可还是证明?从外延上看,它明显扩大了“签证”的包含范围,即这一“签证”还把口岸边境的一些手续囊括了进来。
还有的定义为: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等等。这一定义和上一定义相比基本类似,只是增加了一些非本质的特征。
从签证的功能角度来看,上述两种定义都有这样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扩大了签证的作用范围,将签证定义为许可;另一方面是只表述了签证的基本形式,而没有阐明签证的实质性内容。正是因为这类定义在这两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签证申请人对签证概念与另一出入或过境手续(所谓许可或通行证)产生了概念混淆。
何以证明“签证”不是“许可或通行证”呢?首先是取得了签证,却未必一定能够进入目的国,这样的事件和事例屡见不鲜。其次是例如:某申请人拟赴美国商务考察,在签证申请表上填写计划在美停留十五天,而在美国入境时,口岸的移民局官员却在出入境记录表(I—94卡)上给了三十天的期限。再例如:日本的一种商务签证会在签证(上面直接印有“签证”字样)上直接印制好停留期限为十五天,所以申请人在签证申请表上的停留期间栏内只能填写十五天以内的时间,否则无法取得签证(因为违背了签证是证明签证申请人的状况符合其所申请的签证种类上的相关记载内容),可是在日本入境时入管局官员盖在旅行者护照上的入境章(日本的入境章直接称为“登陆许可”)内的停留期限却是九十天。以上两情况旅行者是应该按签证期限停留还是按入境管理官员允许的期限停留呢?事实上按入境管理官员允许的期限停留是完全可以的,由此看来入境管理官员否定了签证的停留期限。通过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签证并不具有出、入境事宜的最终决定权。所以说签证不是许可或通行证。
★ 对所谓入境许可的理解
既然说签证只是一份证明而不是入境许可,那么进、出或经过一个主权国家的边境到底需不需要一个许可呢?毋庸质疑,当然需要。无论世界上那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国际上旅行在进、出或经过任何国家的边境时必须被相应国家有关机构许可,否则寸步难行。然而签证却不是必须的。比如: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两个国家的公民就可以在部分目的的情况下无须签证而往来。
既然入境许可存在,那入境许可是什么呢?入境许可是主权国家或地区的边境管理机构经审查,准予本国或外国公民进入其边境的行为。简单理解入境许可就是前往国边境相关机构在旅行者国际旅行证件上或另纸上盖制的出、入境印章或记录。有的国家出、入境都履行该手续,有的国家只须办理入境手续而无须办理出境手续,美国便属于后者。日本的入境章就直接称为“登陆许可”。
正常情况下,入境人员只有通过口岸检查(包括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安全检查等)才能被准予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