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條理>中規定了導遊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並制定了年度10分制,對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著一定的約束力.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具體違法,違規的扣分計分的方法如下:
1.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2)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3)有毆打或謾駡旅遊者的;
(4)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过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行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行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4)因自身原因漏接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5.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