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簽證明一般是指申請人前往國家(地區)的移民機關或出入境管理機關出具的同意發給該申請人簽證的一種證明。持有這種反簽證明後,一般還必須到該國駐國外的使領館辦理簽證。也有的國家規定,持有這種反簽證明的申請人必須同時持本人有效護照,待抵達該國口岸時再辦正式簽證。
目前,對中國公民申辦赴各國(地區)的簽證而言,絕大部分都實行“正簽”,即申請人首先把護照等證件材料遞交給外國駐華使(領)館,外國駐華使(領)館受理後,或者當即決定是否發給簽證,或者报其国内有关部门审批后,再通知申请人是否获得签证。这种“正签”方法是不需要反签证明的。所以申请人首先要搞清楚,自己申请前往的国家(地区)是否需要反签证明。如需要,其申办办法是:首先将自己的护照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公证书等)邮寄给前往国(地区)的亲友,然后由亲友到该国的移民机关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反签证明,再邮寄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