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團出遊遇險什麼情況由旅行社負責 ?

按照2001年5月15日,國家旅遊局第14號令發佈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要求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從有關保險的定義及相關法律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意外險”和“責任險”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險種。一是投保人不同。投保人是指與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意外险”的投保人是旅游者,旅行社只是代收代交保险费,相当于代理人。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可以直接将保险费列出,让游客支付。而“责任险”的投保人就是旅行社,保险费由旅行社支付,计入其成本;二是被保险人不同。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享有“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旅游者本人;旅行社享有“责任险”保险金请求权,即旅行社仍然要履行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三是投保范围不同。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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