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的範圍包括哪些?

 新華網北京5月28日電(記者 王雷鳴)公安部日前發出通知,部署從現在開始到今年9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民用爆炸物品專項整治工作。

  通知指出,當前全國一些地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礎薄弱的問題仍然存在,非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仍較突出,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案件還時有發生,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散社會的源頭和管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給社會治安穩定帶來了極大隱患。

  據瞭解,這次專項整治的重點是非法制造、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多发,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发地区,特别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的省、地(市)、县(市)际交界地区,要作为重中之重,彻底予以整治。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无合法许可证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凡储存仓库措施不落实的,要就地封存民用爆破器材,限期整改;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搬迁或采取限量储存等措施;凡没有封闭式运输车辆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今后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完)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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