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百姓視角看待公車超載
—–祥子
日前,廣州市一輛滿載乘客的公車,被交警以超載為由開出罰单,扣除司机2分,同时罚款200元。对此,公交司机表示不满:根据广州市的现状,公交车不超载根本不可能。而交警则解释说:按照交通法,公交车属机动车,超载就属违章行为,处罚是按章办事(见3月22日《信息时报》)。
公交车超载,何止广州,全国各地的城市几乎都是如此。可以想见,如果交警严格执法,按照大多数城市目前的公交运力,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公交车对等车乘客视若不见飞驰而过,市民乘车将更为困难。而如果按照不超载的要求来增加运力,以广州为例,在上下班高峰公交车至少要增加总量的三分之二才行。这样的话,不但已经捉襟见肘的城市交通将更加拥挤,市民乘车肯定也将付出更高昂的费用。
但是反过来看,交警处罚超载公交车却又并非滥用职权。在我国新交法中,并没有对公交车超载作出任何特别说明,交警对超载公交车进行处罚于法有据;如果任由公交车超载而不闻不问,反倒有玩忽职守的嫌疑。对于交警来说,处罚公交车超载显然成了一个活性的执法权:不处罚合乎现实,处罚又合乎法律。
解决公交车超载问题的现实困境,应该尽快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表现出明确的态度。而且,政府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只能站在普通市民的立场上,以百姓视角作为观察问题的唯一角度。公交车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在讲究舒适之前,首先需要保证市民的出行方便。在这一点上,以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完全避免超载无疑不够现实;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交公司就没有保证市民乘车相对舒适的义务,可以任由其拥挤而毫不增加运力。
笔者以为,不允许公交车有丝毫超载,在目前是一个极端的做法;但是,完全允许公交车超载,同样是一个极端。这两者都不是民众真实意愿的表示。公交车超载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跑市区和跑长途的公交车就应该有不一样的规定;再比如,不同时段、不同路段的公交车也应该有所不同。在保证乘客出行方便与保证乘客安全舒适之间,政府部门如何合理规划、二者兼顾,这是对地方政府善治能力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