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行為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可見,最高額保證具有以下特徵:第一,是為將來發生的不確定債券提供擔保。第二,擔保的主合同是多個。第三,擔保的債權額是在一定期間發生的,並且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第四,保證人享有單方終止保證合同的權利。但如果保證合同規定了保證期間,則保證人不享有該權利。最高額保證的效力範圍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不随主债务范围的扩张额扩张,保证人仅在保证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成立仅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对保证人的实质意义上的效力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