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僑的人大代表應如何產生

歸國華僑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歸國華僑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1953年新中國頒佈的第一部選舉法就規定,歸僑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1979年修改後的選舉法仍沿用了1953年的規定。

實踐表明,歸僑難以單獨進行選舉,實際上只能在地區選舉中,從歸僑中產生,不好另訂選舉辦法。因此,1982修改選舉法時,將此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的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有適當名額的归侨代表。这样规定,归侨代表按地区产生,不仅易于操作,同时也能更好地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归侨队伍不断壮大,归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日益提高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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