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1日發佈的《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旅客異地攜帶捲煙實行限量的通知》規定:旅客異地攜帶國產煙以10條(2000支)為限,外國煙以5條(1000支)為限,二者合計不得超過10條,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攜帶者,應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煙草專賣品攜帶證明。《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同時規定:郵寄、異地攜帶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属以上情形的,收购价格按该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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