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於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2、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
3、使用規範的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
4、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
5、人民政府不駐在同一城鎮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其專名不應相同。
一個縣(市、區)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一個鄉、鎮內自然村名稱,一個城鎮內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6、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7、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8、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