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應注意什麼?

(1)注意處理檢查與審理的工作關係。案件檢查與案件審理是查處違紀案件工作的兩個不同階段,參加提前介入的審理人員,不應參加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不可以查代審或以審代查,要防止查審不分。

(2)注意不能以提前介入代替案件移送後的審理。審理人員在提前介入活動中,所參與的一切活動,都是為案件最後移交審理部門審理奠定基礎的。審理人員在提前介入中的意見,不能作為審理部門的最終意見。案件檢查全部結束後,案件仍要正式移送審理。審理部門的最終意見是案件移交審理部門後,經案件承辦人員審理,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並在案件審理報告中得到充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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