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團出遊遇險什麼情況由旅行社負責 ?

按照2001年5月15日,國家旅遊局第14號令發佈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要求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從有關保險的定義及相關法律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意外險”和“責任險”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險種。一是投保人不同。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意外險”的投保人是旅遊者,旅行社只是代收代交保險費,相當於代理人。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可以直接將保險費列出,讓遊客支付。而“責任險”的投保人就是旅行社,保險費由旅行社支付,計入其成本;二是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事故發生後,旅遊者享有“意外險”的保險金請求權,即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旅遊者本人;旅行社享有“責任險”保險金請求權,即旅行社仍然要履行對旅遊者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是就約定金額向旅行社支付保險金;三是投保範圍不同。

  旅遊意外保險的賠償範圍應包括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

  1、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

2、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藥費;

3、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

4、旅遊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

  5、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範圍包括:

1、旅遊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

2、旅遊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藥費賠償責任;

  3、旅遊者死亡處理和遺體遣返費用賠償責任;

  4、對旅遊者必要的施救費用,包括必要時近親屬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費用,隨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賠償責任;

  5、旅遊者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6、由於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

  7、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