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疾病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節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凡患有傳染病而仍處於規定隔離期內的病人或正處於活動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結核人、嚴重心臟病等應暫緩結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風病等患者應徹底治癒後才能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各種類型的先天性癡呆、進行性肌營養不良、肌強直等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