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旅遊投訴時遊客有哪些權利?

進行旅遊投訴時,旅遊投訴者的權利:
1 瞭解投訴處理情況的權利;
2 請求投訴受理機關調解的權利;
3 與被投訴者自行和解的權利;
4 放棄或者變更投訴請求的權利;
5 對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覆議的權利;
6 對處理旅遊投訴機關的上一級管理機關做出的覆議決定不服,在接到覆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參考法條:《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第1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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