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的相關條例

<導遊人員管理條理>中規定了導遊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並制定了年度10分制,對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著一定的約束力.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具體違法,違規的扣分計分的方法如下:

1.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2)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3)有毆打或謾?旅遊者的;
(4)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5)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遊業務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遊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2.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2)擅自增加或減少旅遊項目的;
(3)擅自終止導遊活動的;
(4)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5)未經過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的.

3..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行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行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3)講解品質差或不講解的;
(4)因自身原因漏接或誤接誤送旅遊團的;
(5)私自轉借導遊證供他人使用的;
(6)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4.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帶人隨團遊覽的;
(2)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3)在導遊活動中未佩帶導遊證或計分卡;
(4)不尊重旅遊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5.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2)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攜帶正規接待計畫;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5)儀錶,著裝不整潔的;
(6)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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